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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信府发〔
2008〕
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信丰县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O八年四月三十日
信丰县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步伐
,鼓励县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市相应政策时,享受本规定政策。
第三条
从
2008年元月
1日开始,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25%的所得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实行税收奖励
对投资固定资产达
20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
(一)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
1年
50%,第
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
10%;投资本县新型建材、矿产品深加工、电子通讯、食品制药等四大支柱产业和机械化工等成长性产业的,按第
1-3年
50%,第
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
10%;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
1年按
80%,第
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
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二)对销售额达
1000万元、年纳税
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企业纳税达
50万元年度起,第
1年按
80%,第
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
15%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三)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第
1年按
50%,第
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
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
(四)对出口企业,增值税调库收入达
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纳税总额的
2%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新办的电子通讯、新型建材、矿产品深加工、食品制药等四大支柱产业及机械化工产业的重点项目,凡我县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对项目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
第七条
县内
“三通一平
”工业用地地价按国家规定
5.6万元
/亩的最低标准执行(含土地办证费用),以
“招、拍、挂
”方式公开出让。
(一)对投资
1亿元(含
1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税收大的龙头带动型企业,实行
“一厂一策
”的奖励政策。
(二)对投资
5000万元(含
5000万元)至
1亿元的有税收的成长性企业,县财政按每亩
2.6万元拨给工业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投资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至
5000万元的有一定税收的企业,县财政按每亩
1.6万元拨给工业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投资
500万元(含
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有较多税收的企业,县财政按每亩
1万元拨给工业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进入江西信丰工业园区企业的用电、用水、交通、通讯政策。
(一)用电:供电部门负责将电网架设到工厂边。变压器台区安装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县物价局监督,供电部门负责落实有资质的电力安装企业施工。厂内供电安装由投资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价执行省物价部门统一定价。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办公、住宅、食堂、路灯用电按居民用电价格收取。
(二)用水:供水部门负责将水管铺设到园区内的工厂边。水价为
1元
/吨。园区外企业的生产、生活用水价格为
1.1元
/吨,也可自行打井取水,不收任何费用。
(三)交通、通讯、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县有关部门负责将水泥路铺设到工厂边。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等直接进户。
第九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
“一站式
”审批和限时办结制。城管、建设、经贸委、卫生、房管、人防、林业、环保、交通、质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集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
“一站式
”审批。对上述单位办理事项的承诺件在
1-5天内办结,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一星期内办结。
(二)实行办事代办制。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明确一个跟踪服务单位,安排
1名副科级干部和若干名干部专职服务,代办有关审批办事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项目实行县领导挂点服务。
(三)凡固定资产首期投资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颁发
“重点企业保护牌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给
“客商荣誉证
”,对持有客商荣誉证(
“绿卡
”)的投资者在就医、办证、子女就学、通行等权益保护方面提供便利。
(四)对投资
1亿元(
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达
500万元以上,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外来投资者,可推荐为市、县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条
实行涉企检查审批制。有关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刑事和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外,须向县优化办申报同意,并经县分管招商引资或分管工业园区的领导批准后,由工业园区或外经贸局派员陪同,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一条
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支持企业用工培训,经企业申请,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县电视台、信丰报、政府网站等媒体对重点企业实行免费刊播用工广告。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鼓励兴办职业技术学校,实行
“订单式
”培训和
“储备式
”培训;对四大支柱产业和机械化工产业的重点项目实行招工倾斜服务。
(三)解决务工人员实际困难,在外引内联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与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可批准建职工公寓或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对进入园区购房、置业的各地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园区。
(五)到我县投资创业的外商和外来投资企业中层以上外籍管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其子女入托、就学(可任选学校)、就医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如有需要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县。对县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及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外贸出口
(一)对在本地报关的出口货物,采用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县外贸发展基金将凭海关单据给予
100元
/箱的运费补助
;
(二)坚持
“关检贸企
”联系沟通制度,实行
“属地报关、口岸验放
”和
“赣粤港澳
”快速通关模式,加强与
“珠三角
”、
“长三角
”检验部门对接,构筑全方位、无障碍
“大通关
”环境。
第十三条
鼓励物流产业发展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运营第一年对外免费使用,第二年减半收费;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政府科技
“三项费用
”(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试验与发展)补助;传统运输、仓储、货代改制重组向现代物流转型和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可申请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规模以上(资产总额
200万元以上、征费吨位
200吨位以上、营运收入
200万元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县籍车辆,在上户转籍时,免收工商管理费,其车辆营运税收由县财政按地方所得税额的
20%给予奖励,车船使用税由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增缴地方所得额的
50%给予奖励,运输管理费实行缴二开三,按季缴交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年终一次性全额返还。
(三)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收,取得运输劳务收入按
“单位运输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其它劳务取得的收入按
“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未按规定分别核准其它应税收入的,一律按
“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物流劳务单位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它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及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对企业设立省(部)级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
5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对企业实施技改投入
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
1‰标准,给予企业技改补助,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鼓励企业参加商品展销,对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
0.3-0.5万元/次的补助;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鉴定的奖励
0.5-1万元/项。
第十五条
鼓励中介招商政策。
对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4‰(经验资)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万元
-1.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5‰(经验资
)给予奖励(可以两年内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达
1.5-3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6‰(经验资)给予奖励(可以两年内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达
3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8‰(经验资
)给予奖励(可以三年内申报)。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采取银行贷款、
BOT、资本运作等合作形式参与赣粤走廊西牛至小江段建设,走廊内实行特别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投资道路交通、电力、研发平台、专业园区、环保设施、工业产业等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
“飞地
”政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用地规划范围内,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区
(承接园区
),由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从税收地方所得中给予
10年期限的利益分成,前
5年按
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后
5年按
2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信府字
[2006]88号、信府发
[2007]10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鼓励县内民营企业及个人投资,优惠政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丰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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