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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信丰县扶持社会投资建设 第二自来水厂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信丰县扶持社会投资建设第二自来水厂优惠政策》业经 2008年 6月 18日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会议精神,积极对外推介,搞好该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 OO八年七月七日
信丰县扶持社会投资建设第二自来水厂优惠政策
为保障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县委、县政府决定采用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相结合的混合投资方式新建县第二自来水厂,取龙井水库水为水源,设计供水能力为 10万吨 /日,投资约 1.7亿,厂址设在嘉定镇水东村,占地面积约 80亩,于 2010年底前建成。为达到政、企、民的“三赢”,特制定以下扶持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第二自来水厂的 80亩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性质划拨,由我县负责做好土地审批、征用、平整、办证工作;
(二)第二自来水厂原水管道从龙井水库出水口开始辅设,全长约 35公里。由我县负责沿途大桥、古陂、大塘埠、嘉定镇等 4个乡镇管道辅设需要占用的耕地、山地、水塘、宅基的征用和施工场地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征用工作,征地费由我县承担,并负责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与沿途相关村组的关系。
二、税费优惠政策
(一)第二自来水厂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税费,由投资方按规定缴纳,县财政在次年的 3月底将县得部分税费全额拨给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第二自来水厂建成投入运营起到 2025年底,第二自来水厂所发生的税费,由投资方按规定缴纳,县财政在次年 3月底将县得部分税费全额拨给投资方用于水厂设备维修改造。
三、资金扶助政策
从第二自来水厂建成运营当年起计算,由我县财政连续五年对投资方实行财政补贴,每年的财政补贴在当年的 12月底拨付到位。其中,第一年补贴 500万元,第二年补贴 400万元,第三年补贴 300万元,第四年补贴 200万元,第五年补贴 200万元。
四、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由我县负责龙井水库加固工程,将其堰顶加高 1米;负责库区上游生态保护和库区水质保护,收回龙井水电站产权、库区水面养殖经营权;
(二)第二自来水厂建成投入供水运营后,关停现有自来水厂,现有供水管网纳入第二自来水厂管理,第二自来水厂的供水范围在保证城区供水的前提下,可以延展至西牛圩等县城就近圩镇和村组。
(三)现有供水管网折合人民币由投资方一次性买断,或以资本金的形式作为我县对第二自来水厂的投资,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折合为各自的投资股本金。我县的投资股本金不计息,在投资方股本金全部本息收回后的下一年,由第二自来水厂在企业收益中归还。
(四)鉴于龙井水库水质较好,根据企业投资和运行成本情况,可按程序适当调高水价,实行“同城同网,同类同价”;
(五)我县负责做好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审核;
(六)若投资方需要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我县给予积极支持,并协助投资方与相关商业银行协调有关事宜。
(七)我县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扶持资金,若能得到国家政策扶持,属于国家无偿扶持资金的,我县将全额用于该项目建设;属于国家有偿(用后要归还的)资金的,若投资方有需求,我县也将金额转让给投资方使用,但投资方应履行有偿资金使用和归还的责任和义务;
五、投资方职责
(一)按照供水能力 10万吨 /日的设计要求和我县提出的设计方案,精心组织施工,按期进行建设,确保在 2010年 12月底竣工,投入供水运营;
(二)投资方在与我县签定正式投资合同的当日,预付保证金 300万元,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保证金 700万元。原水管道辅设完成 10公里后,县财政将该 1000万元保证金本息全额拨还投资方。
(三)由于城市供水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自来水厂建成经营后,投资方的经营年限暂定为 35周年,即:从 2011年元月起至 2046年 12月底。经营年限期满后,第二自来水厂的产权(含土地、原水管道、供水厂内所有设备等)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我县。
六、其他事项在项目洽谈时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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